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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申訴

 

● 性騷擾防治申訴

 

一、 目的:

 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以利全體遵循。

 

二、 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屬人員(包括正式人員、派遣人員、定期契約人員、實習生、工讀生),即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定義:

 (一)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3-1   指所屬人員(包括正式人員、派遣人員、定期契約人員、實習生、工讀生)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3-2   雇主對所屬人員(包括正式人員、派遣人員、定期契約人員、實習生、工讀生)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

 

 (二)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3-3   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3.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3.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 性騷擾之防治:

  4-1   禁止事項

   4.1.1  不得因工作關係具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職權對前揭人員有性騷擾之行為。

   4.1.2  不得對前揭人員有性騷擾之行為。

   4.1.3  有前二款性騷擾之行為,經正式申訴後公司將進行調查及懲處。另從業人員亦不得捏造性騷擾之性事、誣陷他人,或借題發揮、挾怨報復擾亂公司運作,若經查證屬實將提報處分。

   4.1.4  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4-2   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員工休息室、教育訓練室、公布欄、電子郵件等,公開揭示。

  4-3   定期實施防治發生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4.3.1  新進人員報到後舉辦之職前訓練,排入性騷擾防治課程。

   4.3.2  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課程,相關資訊及訓練課程於下列顯著之處公告:員工休息室、教育訓練室、公布欄、電子郵件等。

 

五、 性騷擾申訴管道:

  5-1   對他人所發表具有性騷擾之言語或行為,感受到不悅、反感或侵犯時,均有權立即且效之糾正、制止、警告或申訴,並注意下列事項:

   5.1.1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5.1.2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5.1.3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5-2   申訴流程: 申訴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5.2.1  言詞申訴者,得以電話與人力資源部聯繫,人力資源部接獲申訴後,即了解現況,並作成會議紀錄。

   5.2.2  書面申訴者,應填寫書面「性騷擾申訴書」將相關事實及個人資料填妥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轉至人力資源部。上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5.2.3  若由他人代理提出申訴,應檢附當事人之委任書(載明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申訴專線電話: 02-6626-8888、分機:3324、3302; 02-6600-8888、分機:3324

     申訴專用傳真: 02-6631-4218

     申訴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行政管理處 人力資源部

   5.2.4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5-3   人力資源部為性騷擾申訴案件時之受理單位,負責對申訴案件初審,正式受理案件「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執行核定懲處之工作。

  5-4   人力資源部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進行初審,有以下情形者,經呈核決權限主管核定後,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5.4.1  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經通知逾14日後未以書面補正者。

   5.4.2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正式委任代理人者。

   5.4.3  同一性騷擾事由,已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含申復)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5.4.4  前項不予受理之性騷擾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5-5   人力資源部初審經提報核決權限主管核定受理之案件,即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5.5.1  調查小組成員女性委員不應低於1/2,單一性別不應少1/3,調查小組應於申訴案件提出起二個月內調查結束,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調查報告應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報告經核決權限主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訴人。

   5.5.2 申復機制: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對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內向人力資源部再提出申復。

    依性騷擾防治法:應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復。

   5.5.3   有關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審議過程,得以不公開、保密方式進行,俾能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益。對於未依規定以保密方式進行者,由本公司提報懲處。

   5.5.4   調查小組成員及運作方式準用本公司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及處理辦法之規定。

   5.5.5   人力資源部集中保管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書面資料,並密封存檔。

 

  5-6   其他

   5.6.1   申訴人若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5.6.2   執行公務中,若遭受企業外人士進行性騷擾時,由本公司以必要之協助處理。

   5.6.3   本公司不會因員工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5.6.4   本公司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申訴書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六、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之迴避原則: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應自行︰

   6.1.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6.1.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6.1.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6.1.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6.2.1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6.2.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6.2.3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6.2.4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

   6.2.5   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七、 性騷擾事件調查時之調查原則

  7-1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7-2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7-3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7-4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7-5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應避免其對質。

  7-6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7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7-8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7-9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 懲處規定

  8-1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調查提報核定後,人力資源部應即依核定之懲處內容辦理懲處;如該事實涉及刑責,本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2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並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及追究相關責任等,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以簽呈經執行常董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特頒布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為維護此一承諾,特以書面加於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公司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客戶、主雇及第三者及實習生、技術生及派遣員工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

 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包括:

  1. 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前揭人員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 任何人(客戶、主雇或第三者)在受雇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語言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本公司所屬人員均有責任協助確保--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你)感覺到遭受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人力資源部主管,以利依據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公司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公司將對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合宜之措施處理,包括對加害人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雇或後續法律程序。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將此聲明納入不定期舉辦相關講習及訓練,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或顯著處公開揭示。

 

 

 

 

2020.10.22 更版